暗流与边界:从一起名誉权纠纷看律所普法宣传中的案底查询红线
一家中型律所为了推广其刑事合规业务,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这些“高管”为何纷纷落马》的普法文章,文中引用了三起已生效判决的员工职务侵占案,并附上了裁判文书网链接啊。文章发布三个月后,其中一名已刑满释放的当事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该律所诉至法院,主张文章使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这起看似寻常的名誉权纠纷,实则触及了律所普法宣传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合规盲区:公开案例进行法治教育时,案底信息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案件由华东地区某基层法院审理。原告李某曾系某科技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律所文章中虽对李某姓名作了“李某”处理,但保留了公司名称、案发时间、涉案金额及“财务总监利用报销系统漏洞侵占资金”等细节。文章同时配发了裁判文书网原文截图,截图中李某的完整姓名清晰可见。李某起诉后,律所抗辩称:文章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且已对姓名作技术处理,属于正当的普法宣传,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而非为商业宣传提供无偿素材。律所将裁判文书中的个案信息用于自身业务推广,并配发截图导致原告姓名实际暴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律所的商业营销行为不属于纯粹的公共利益范畴。最终,法院认定律所构成名誉权侵害,判令删除文章、在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标的额,而在于它为律所普法宣传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操作红线。许多律所将“以案说法”视为既安全又高效的获客手段,认为只要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便万无一失。但裁判文书公开与二次传播之间存在法律性质的跳跃:前者是司法公开制度下的公权力行为,后者是律所自主的商业传播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列为个人信息,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信息虽经公开,但不等于进入公共领域可供任意使用。当律所将案底信息嵌入营销时,信息处理的目的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司法监督滑向商业引流,合法性基础随之动摇。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律所普法宣传中“案底查询”功能的异化。部分律所官网或小程序推出“企业刑事风险查询”“高管犯罪记录检索”等工具,以裁判文书大数据为底层,向客户提供案底查询服务。此类服务若仅作宏观趋势分析,风险可控;一旦具体到可识别个人的层面,便可能触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严格规则。犯罪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律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本应是规则的守护者,若在商业冲动下模糊了普法与营销、公开与滥用的界限,不仅面临侵权风险,更会消解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信任。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化,明确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文书不予公开或作技术处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在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律所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在利用裁判文书进行普法时,应当自觉遵循同样的平衡逻辑: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可识别信息作实质性脱敏处理,避免配发原始文书截图,对案件细节作必要模糊化,确保文章重心落在法律适用与风险提示上,而非个案当事人的“罪与罚”。普法的本质是规则传播,不是案底展览。
回到开篇那起案件,五千元的赔偿金额并不起眼,但判决书中的一段论述值得每一位法律从业者细读:“法律职业群体对裁判文书的利用,应当比普通公众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传播后果具有专业认知能力。”这句话点出了律所普法宣传的伦理底色:专业能力越强,合规标准越高。当律所将案底查询包装为普法产品时,不妨先问自己一句:这篇文章若被案件当事人读到,他感受到的是法治教育的善意,还是被二次惩罚的寒意?答案,往往就在普法与侵权的毫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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