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

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财产分割往往成为最尖锐的战场。股权代持、婚前房产婚后增值、一方转移隐匿资产——这些问题在诉讼中反复出现,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构建的规则体系,正在个案中接受检验。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梳理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笔被"遗漏"的股权


当事人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一套婚后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但李先生名下持有的某科技公司15%股权未纳入处理范围。张女士当时并未在意——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实缴为零,表面看并无实际价值。离婚一年后,张女士偶然得知该公司完成A轮融资,估值达到2亿元,李先生所持股权对应价值约3000万元。


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

张女士委托笔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李先生的抗辩理由有二:其一,该股权系其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其二,离婚诉讼中张女士明知股权存在却未主张,应视为放弃。


这两个抗辩看似有力,实则经不起推敲。笔者团队调取了公司工商档案和历次变更记录,发现该股权虽登记于婚前,但婚内期间公司进行了两次增资,李先生实缴出资款均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账户;更关键的是,婚内李先生曾签署一份《一致行动协议》,将部分股东权利让渡给投资方,由此获得的补偿款亦流入其个人账户而未告知张女士。


法院的裁判逻辑


庭审中,法院围绕三个层次展开审查。


第一,股权本身的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公司婚内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增值,并非市场自然波动所致,而是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经营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予分割。


第二,《一致行动协议》补偿款的定性。法院认为,李先生让渡股东权利所获补偿,本质上是对其股东权益的部分变现,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女士对家庭付出了相应劳动,该笔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李先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需向张女士支付相应折价款。


第三,关于"视为放弃"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离婚判决未处理的财产,不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股权,不构成放弃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股权增值补偿及协议补偿款共计约800万元。


实务中的几个认知误区


这起案件折射出婚姻财产分割中的常见误区,值得从业者关注。


其一,"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是错误认知。财产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婚内以共同财产投入形成的权益,即便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仍可主张分割。实务中需要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和投入时间节点。


其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的"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并非万能免责条款。若一方故意隐匿财产,另一方在发现后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再次分割,且隐匿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


其三,股权价值评估的时点选择直接影响分割金额。本案中,法院以起诉时的公司估值为基准,而非离婚时的注册资本,这一处理方式更符合公平原则,也对律师的举证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固定融资协议、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


对企业的连带影响


值得企业法务注意的是,此类纠纷可能波及公司治理。若离婚分割导致股权结构变动,可能触发投资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或反稀释条款;若一方成为新股东,还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建议企业在融资文件中预设"离婚分割"情形下的处理机制,例如约定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或设置股权代持过渡安排,以减少对经营稳定性的冲击。


婚姻财产分割从来不只是家事。它考验着律师对物权、公司、合同等多领域规则的综合运用能力,也提醒每一位当事人:婚内对共同财产的知情与记录,远比离婚时的据理力争更有价值。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非沉睡的权利。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105law.com

联系我们

15007178490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78792437@qq.com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