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被视作律师业务中“难啃的骨头”——民告官
行政诉讼通常被视作律师业务中“难啃的骨头”——民告官,立案不易,胜诉更难。但近三年,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行政协议类纠纷激增、平台经济监管常态化,这个领域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代理行政诉讼不再是“走程序”的陪衬业务,而逐渐成为检验律师真实功底的战场。本文结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代理案例,谈谈行政案件办案中的几个关键判断。
一起规划许可纠纷中的“程序空转”突破
某省会城市一家民营医疗集团(下称“当事人”)在2019年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规划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主体封顶后,相邻地块的权利人举报称该建筑影响其采光权。规划部门随即启动自查,以“许可时未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为由撤销了规划许可。当事人面临的是:项目已投入近两亿元,撤销许可意味着已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这家医疗集团委托的律所(某全国性律所行政法团队)在代理中面临一个典型困境:规划部门撤销许可的理由在形式上确有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要求许可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而原许可档案中确实缺乏书面征求意见记录。如果只在实体层面争辩“是否真的影响采光”,很容易陷入技术鉴定拉锯战,且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通常给予较大尊重。

代理律师选择了一条更精巧的路径:不正面否定撤销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而是主张撤销行为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且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规划部门在撤销前未告知当事人、未听取陈述申辩,直接将撤销决定送达并公告。这一主张将审查焦点从“原许可是否合法”转移到“撤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釜底抽薪地改变了诉讼格局。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规划部门的撤销决定,核心理由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虽有必要,但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事先告知和听取意见程序,且未评估撤销对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的巨大损害,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判决生效后,规划部门重新启动征求意见程序,当事人项目得以继续推进。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揭示了行政案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办案逻辑:不要被行政机关设定的争议框架牵着走。被告把战场设在“原许可是否合法”,律师如果顺着打,即使赢了鉴定也可能输了时间。把战场转移到“撤销行为是否合法”,才可能以最小代价赢得最大空间。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都有明确依据,但在实务中真正敢于以此为主攻方向的代理并不常见。
从个案到类案:行政协议纠纷的违约金调整难题
如果说规划许可类案件考验的是程序审查功底,那么行政协议纠纷则考验律师对民事规则与行政规则交叉适用的把握。近三年,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纠纷大量进入诉讼,一个高频争议点是:行政机关违约后,违约金能否像民事合同一样调整?
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污水处理PPP项目仲裁转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因财政压力未按协议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累计欠付近八千万元。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超过18%。政府方抗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予以调减。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是:行政协议虽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但违约金条款的设定系双方平等协商结果,且社会资本方基于该条款形成了合理商业预期,不能简单套用民事规则予以调减;同时,政府方违约并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是预算安排失当,不应由守约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主张:认可行政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参照民事规则将违约金调整为以LPR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既未完全支持政府方的调减请求,也未按原约定全额支持。这一结果在业内引发讨论——行政协议的“合同性”正在被司法实践逐步夯实,行政机关不能以“公权力”身份轻易否定自己签订的合同条款,但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仍会考虑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形成一种折中裁判思路。
对律师而言,这类案件的实务启示是:代理行政协议纠纷,既要熟悉行政诉讼的审查框架,又要具备民事合同纠纷的诉讼技术,两者缺一不可。单纯强调“行政优益权”或单纯援引民法典条文,都可能在法庭上失去说服力。真正有效的代理策略,是在两类规范之间找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
几点办案心得
复盘上述案例,行政诉讼代理有几个判断值得同行参考。
其一,先定战场再定策略。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往往预设了争议焦点,律师的第一项工作不是收集证据,而是判断“在哪个层面打最有利”。程序审查、权限审查、比例原则审查、信赖保护审查,不同的审查路径对应不同的举证难度和胜诉概率,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其二,行政案件中的“程序”不是形式问题。很多当事人觉得程序瑕疵是小事,但在行政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是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高频依据。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说明理由、送达,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成为突破口。代理律师需要把程序审查做细做实,而不是笼统地主张“程序违法”。
其三,行政协议纠纷需要双重视角。随着政府特许经营、PPP、招商引资等协议类型增多,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越来越复杂。律师不能只带着行政诉讼的思维进场,也不能完全照搬民事合同诉讼的套路,需要在两种规范体系之间灵活切换。
行政诉讼的代理空间正在扩大。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复议前置范围调整、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规则变化,都在重塑案件入口的格局。对律师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把行政法业务做出专业深度的窗口期。那些愿意在程序细节上下功夫、在规范交叉处找空间的代理人,会在这个领域获得越来越大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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