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评价的边界: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看律师匿名评价的制度困境

一起看似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庭审后律师在匿名评价平台上的一句“对方代理人准备不足”,引发了行业对执业律师庭审匿名评价机制的持续讨论哟。这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案件,标的额逾1.2亿元,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案件本身的法律争议并不复杂——围绕工程款结算依据和工期顺延责任展开——但其衍生出的评价争议,却触及了律师行业一个尚未被充分规制的灰色地带。


案件代理过程中,对方律师在庭审中多次援引已失效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主张工期顺延,我方代理人当庭指出该文件已于两年前被废止,并提交了现行有效的省级高院指导意见。庭审结束后,对方律师在某匿名评价平台上对我方代理人作出负面评价,称其“利用程序技巧突袭证据”。该评价虽未指名道姓,但结合案件信息足以识别特定律师。我方代理人认为该评价失实且带有贬损性质,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平台以“匿名评价属于用户主观感受”为由未予处理。


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律师庭审后的匿名评价,究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内的主观表达,还是可能构成对同行职业声誉的不当侵害?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匿名评价若失实、措辞贬损,且指向可识别的特定对象,同样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难点在于,庭审中的“程序技巧”与“突袭证据”本身属于专业判断范畴,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用非黑即白的标准衡量。


庭审评价的边界: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看律师匿名评价的制度困境

更值得关注的是行业自治层面的空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有原则性要求,但针对匿名评价平台这一新兴场景,尚无具体规则。实践中,部分律所已开始在内部合规指引中增加“庭审后评价管理”条款,要求律师在公开平台评价同行时避免使用贬损性措辞,不得披露案件保密信息。但这类自律规范的覆盖面有限,约束力也依赖于律师的自觉。


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来看,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多层转包和复杂的签证索赔,庭审对抗强度高,律师之间的专业分歧容易转化为情绪对立。匿名评价平台的出现,某种程度上为这种情绪提供了出口,但也放大了失实评价的传播风险。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在调解时特别指出,双方代理人均应恪守职业伦理,避免将庭审中的专业争议延伸至庭外评价。这一表态虽未直接认定评价侵权,但传递了明确的司法导向:庭审对抗的边界止于法庭。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几点实务启示。其一,在选择外部律师时,应关注其庭审表现的专业记录而非匿名评价平台的碎片化信息,后者往往缺乏上下文且难以核验。其二,律师在公开平台评价同行时,应遵循“可验证事实”原则,避免使用主观贬损词汇,保留专业分歧的表达空间。其三,律所层面可建立庭审后评价的内部复核机制,对拟公开发布的评价进行合规审查,防范潜在的名誉权风险。


匿名评价机制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律师服务质量的透明化。但透明化不能以牺牲职业伦理为代价。当评价从“专业讨论”滑向“情绪宣泄”,从“事实陈述”滑向“人身贬损”,制度规范就必须及时跟进。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判决结果本身,而在于它迫使行业正视一个现实:在数字化评价工具日益普及的今天,律师执业的边界正在从法庭延伸到庭外,而规则的完善速度,尚未跟上工具迭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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